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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改了哪些内容 个税起征点 个税计算器 个税怎么改

 19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11-23 17:00:34
导读:【个税计算器】个人所得税的定义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所得税”。2011年我国将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上调至3500元,使得缴纳个税的人数从8400万降到了2400万。那么个人所得税究竟是怎么计算的呢?这里有个计算公式: 1、工资:即初始收入(合同上所写的收入)2、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个税计算器】

个人所得税的定义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所得税”。2011年我国将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上调至3500元,使得缴纳个税的人数从8400万降到了2400万。那么个人所得税究竟是怎么计算的呢?这里有个计算公式:

 

1、工资:即初始收入(合同上所写的收入)

2、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属于五险一金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暂不算在这里)

3、起征点:自2011年起,起征点由2000元上调至3500元

4、税率:由3%上涨到45%,有7个等级,分别与7个不同区间的应纳税额对应

5、速算扣除数:由0上涨到13505,也有7个等级,与不同税率相对应:

 

举例:

假设您的月工资为6000元,工作地点是广州(这个城市的三险一金标准是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住房公积金8%)。

那么:

应纳税额=6000-6000x(8%+2% +1%+8%) -3500=1360(元)

查上表可知,与1360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因此:

个税=1360x3%-0=40.8(元)

也就是说,在广州月工资6000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0.8元。虽然最后实际到手只有4000多元,但至少现在知道了,“少了的钱”几乎都用来缴纳五险一金了,只有极少一部分用来缴纳个税而已。

【个税起征点四年未调整 上调呼声高 】

个人所得税关系到我们每个人,是个人理财中的重要话题,也是与拉动内需、收入分配制度、通货膨胀预期等近来大家关心的宏观经济问题直接相关的个人财务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受到广泛的诟病,穷人和中产阶层成为了纳税的主力军,富人反而有各种方式免于交税。而且尽管要求改革的声音提了很久,却一直没有实质的改变。

个税起征点自1980年确定为800元后历经了三次调整,2006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提高到2000元,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

之后四年个税起征点再未进行上调。起征点四年不调,但人大代表及社会舆论却每年都会发出上调呼声,而财政部有关官员每次的表态都差不多,即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将在个税改革中统筹考虑,换言之,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在改革后才能再次启动。

在2015年的两会上,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呼声再起,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空调董事长董明珠等多位人大建议将个税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

【人大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提高工资起征点】

虽然提高起征点并不是个税改革问题的关键,但它却可以成为舆论的风向标。就在税改久拖不决的这四年里,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30%以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不断扩大,甚至已从“大众税”变成了“穷人税”。一个本来就收不上多少钱的个税,却不断遭到舆论的“口诛笔伐”,这种局面对广大纳税人不利,对税收、财政等职能部门其实也没有好处,无论从哪个意义上讲都亟待改变。

好消息是,个税改革的步伐正在不断加快,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近日传来消息,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统筹考虑代表所提意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王法亮等30位代表、刘绍英等30位代表提出两件议案认为,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的滞后性日渐凸显,工薪所得的起征点仍需提高,个人所得税法六次修改忽视了工薪所得纳税人之外的其他劳动者,缺少反避税等国际税收内容,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认为,关于提高起征点,在下一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将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进行统筹研究和考虑;关于其他所得项目的减除费用标准,其他所得与工薪所得的计税方法、税率不同,税负不能简单比较;关于个人海外避税,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财税部门配合,强化境外所得的个税征管。

【怎么改?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

目前我国个税征收主要采取的分类税制,却让实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大打折扣。分类税制是指,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按其所得的不同来源进行分类,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租赁经营所得。每一类所得按照单独的税率分别计征所得税。

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是,在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工薪所得税最易管控,代扣代缴比较到位,其他收入尤其是偶然发生的财产性收入征管相对薄弱,于是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

本次个税改革谁会最受益呢?多位专家表示,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收入分配改革的基本原则会在个税改革中有所体现。《建议》提出,实行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明显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提低、扩中、调高,大的方向还是很清楚的,”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提高起征点肯定不是未来改革的方向,改革要放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的总体框架下去设计具体方案。”

我国最早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在1995年,至今已经过去了20个春秋,我国仍然是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即将上报的个税改革方案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哪些个人收入继续分类征收个税,哪些收入纳入综合征收范围。

确定了综合征收范围后,还需要确定综合计征的税率。现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范围是3%至45%,共计七档税率,综合所得的税率是和薪资所得税率一样,还是有所调整,尚需进一步明确。张斌表示,工资薪金所得税是每个月由单位代扣代缴,相当于预缴;综合计征后,综合税率的高低涉及个人是需要补税还是退税。

除此之外,个税改革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要不要以家庭为单位征收,要不要引入差别扣除。在现行税制下,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因素没有被考虑进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多次提出,个税改革“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会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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