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婚前支付首付款,离婚时如何分房? 婚前夫妻一方支付购房首付款,属于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呢? 案件介绍: 家住北京大兴的贾先生与宋女士于2009年12月经人介绍结为夫妻,贾先生是在镇政府工作,宋女士是个体工商户,二人婚后育有一个女儿贾小凤。婚后由于夫妻性格不合,经常打架,201... |
婚前支付首付款,离婚时如何分房?
婚前夫妻一方支付购房首付款,属于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呢?
案件介绍:
家住北京大兴的贾先生与宋女士于2009年12月经人介绍结为夫妻,贾先生是在镇政府工作,宋女士是个体工商户,二人婚后育有一个女儿贾小凤。婚后由于夫妻性格不合,经常打架,2013年10月宋女士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在法院的调解下,宋女士考虑到女儿的健康成长,撤回起诉。可是好景不长,2014年3月贾先生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称现在夫妻二人早已分居,没有和好的可能性。
夫妻的财产有位于大兴区的房产一套,面积80平,房产购买时间为2009年5月,购买时总价80万元,首付款20万是宋女士支付的,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该房屋于2011年取得房产证,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婚后夫妻两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离婚时房屋价值200万。
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对其他财产并无异议,只是对房屋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故在诉请离婚的同时,请求法院予以依法进行分割。
法院观点: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二人经他人介绍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夫妻感情淡漠,并互相起诉离婚,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夫妻婚后唯一女儿贾小凤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故由宋女士抚养,贾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夫妻未能就房屋分割问题达成共识,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角度出发,房屋判归宋女士所有。宋女士婚前所支付房产首付款,应被认定为婚前人个财产,按购房时房产价值80万元,首付款占比25%。故应在房产现在价值200万的价值中扣除25%后,剩余房产价值150万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配,法院综合考虑判决由宋女士给予贾先生75万元补偿。
律师解析:
婚前夫妻一方支付购房首付款,属于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对房产分割时应当扣除婚前一方支付的款项后再进行分割。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分割房产时,仅仅扣除首付款再分割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商品房可能存在升值或贬值的情况,这就必须考虑首付款在整个房款中的比例问题,依照首付款在购买房屋时在整个房产中所占比例,来确认离婚时首付款在整个房产中所占价值,扣除这部分相应价值再对剩余房产价值依法分割,对夫妻双方是较为公平的。
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但仅仅依据房屋登记来对房产平均分割,显然对宋女士是很不公平的。对于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离婚时房产判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比较合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贷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获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司法实践中,往往因为一些细小的环节,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分割房产时,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细节,体现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称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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