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快递车自燃了,我买的东西怎么办?【案例内容】 双11购物节当天张先生在X猫旗舰店上用支X宝购买一部xPONE6S PLUS手机,6488元。张先生与商家约定用X通公司快递一周内商品寄到。 第二天,商家将手机寄出。第四天系统显示货物在途中,到第十天货物一直没有收到,张先生联系商家后等到的回答是快递公司... |
快递车自燃了,我买的东西怎么办?
【案例内容】
双11购物节当天张先生在X猫旗舰店上用支X宝购买一部xPONE6S PLUS手机,6488元。张先生与商家约定用X通公司快递一周内商品寄到。
第二天,商家将手机寄出。第四天系统显示货物在途中,到第十天货物一直没有收到,张先生联系商家后等到的回答是快递公司的车在路上自燃了,所有一车的货物全部烧毁,包括张先生购买的手机。
张先生认为快递公司没有将手机寄到,商家应该重新寄一部新手机给他;但商家认为自己已经将手机寄出,是快递公司没有按承诺寄到,让张先生找快递公司根据单号索赔;快递公司认为自燃是车的质量问题,另外寄的货物也没有保价,更不知道里面寄的是什么,让张先生找商家。
张先生又联系商家,结果商家不接电话了,x旺也不回复,从此杳无音讯。张先生又联系了x猫客服,X猫客服也让张先生找商家。
由于此件拖的时间有点久,系统自动按张先生收货处理,将支X宝支付的6488转到了商家的账户里。
那么张先生的钱没了,手机也没了,张先生应该如何维权呢?
问题:
张先生应该向谁主张权利?
商家不解决此事,网络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快递公司是否需要向张先生承担责任?
张先生的支X宝交易记录是否可以成为有效证据?
在本案的网络交易中,如果责任方不积极处理张先生问题,张先生应该向哪里的工商部门投诉维权?
答:
1.张先生应该向商家主张权利。理由是商家和张先生形成了交易关系,根据双方的约定,也形成了一种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商家因第三方原因不能履行约定义务的,商家应该向客户承担违约责任。
2.在本案中,网络平台不需要承担责任。X猫平台对商家的真实信息进行了登记,而且能提供给客户所有商家的真实信息,而且网络平台在此案中无过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平台无需向张先生承担责任。但有的网络平台为了保证消费者权益,收取了商家的保证金,网络平台可以将消费者的损失从商家的保证金里扣除后支付给消费者。
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快递公司不需要向张先生承担责任,但需要向商家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向商家承担责任以后,还可以向汽车销售方或者制造方追偿,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商品投保也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责任。
4.张先生的支X宝交易记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网络通过电子介质的交换数据属于合法有效证据。因此张先生可以通过保留所有X猫的交易记录来维权。
5.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六条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张先生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网络平台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反映。
综上所述:
张先生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的手机,因快递公司货车自燃导致不能按时收货的,应该由商家为张先生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快递公司。若商家拒绝为张先生承担责任的,张先生可以向商家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网络平台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投诉。
【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第六条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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