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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去世可以要求孙子赡养奶奶吗 孙子赡养奶奶的法律依据及相关法律规定

 10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12-07 11:14:38
导读:基本案情:因原告孙某独生子吴玉某因病去世,原告一直由两个孙子赡养,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日前老人孙某某起诉两个孙子吴某、吴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赡养协议。原告孙某与两被告吴某、吴某某系祖孙关系,原告独生子吴玉某(系两被告吴某、吴某某父亲)于1997年因病去世,吴玉某去世后,奶奶孙某一直...

基本案情:

因原告孙某独生子吴玉某因病去世,原告一直由两个孙子赡养,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日前老人孙某某起诉两个孙子吴某、吴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赡养协议。

原告孙某与两被告吴某、吴某某系祖孙关系,原告独生子吴玉某(系两被告吴某、吴某某父亲)于1997年因病去世,吴玉某去世后,奶奶孙某一直由两个孙子赡养。2012年双方发生赡养纠纷,经洪泽县某镇矛盾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赡养协议,即由被告吴某某每月给付300元给吴某,由吴某负责赡养奶奶直至临终为止,但因吴某某未能履行协议,致孙某生活困难。

孙某目前因年老体弱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更无经济来源,每月仅靠几十元的低保度日,故孙某诉至法院状告两个孙子吴某、吴某某,要求他们承担赡养义务,尽到赡养责任。并要求吴某某支付原协议约定的赡养费共计3600元,以后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耐心细致的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0月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吴某、吴某某一致同意赡养原告孙玉珍,原告所需生活费、医药费等费用由两被告平均分摊。

律师说法

儿子去世 奶奶是否可以要求孙子赡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本案中近80岁老人孙某,其独生子吴玉某于1997年因病去世,现吴玉某的妻子也已改嫁,孙某的丈夫也于2011年去世,老人年老体弱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更无经济来源,孙某要求两个孙子承担赡养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和民诉法的规定,故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主持调解,达成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支持了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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