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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18种违法行为有哪些 谁违法审批谁担责谁违法办案谁担责

 3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12-29 9:59:59
导读: 12月17日,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及时纠正办案中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问题,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

 12月17日,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及时纠正办案中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问题,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职权,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强调“谁违法审批谁担责、谁违法办案谁担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首先明确了18种情形为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主要包括:

  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鉴定意见,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未依法依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办案的;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的;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利用检察权或借办案之机谋取个人利益的;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或占用房产及交通、通讯工具的;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

  《规定》要求,检察院办案部门负责人发现本部门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纠正并记录;检察人员发现本部门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发现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责成办案部门依照规定予以纠正并记录。

  《规定》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受理、登记、纠正、记录、通报以及责任追究等提出明确意见,要求检察院发现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包庇;检察院对投诉、举报反映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建立登记和及时分析制度;检察院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发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存入司法档案,有关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内部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把执行《规定》情况纳入检察人员业绩评价体系,作为评价其是否遵守法律规定和检察纪律,以及评先选优、晋职晋级、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规定》明确,将根据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及纪律和法律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暂停职务、责令辞职、调离检察机关、辞退、纪律处分等程度不同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大了问责力度: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使职权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说,《规定》是在近年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内部监督一系列相关制度规范基础上,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出台的,是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制度化成果,是司法责任制的细化和落实。这一制度彰显了“谁违法审批谁担责、谁违法办案谁担责”这一刚性铁律,对于从严治检、司法为民,把检察权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公正司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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