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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有哪些风险 不签劳动合同能要求哪些赔偿

 69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01-12 10:03:23
导读:“口头约定”它只是一种口头上的承诺。如果之后遇到此类纠纷的话,作为劳动者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口头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有哪些风险呢?下面律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三个月...

“口头约定”它只是一种口头上的承诺。如果之后遇到此类纠纷的话,作为劳动者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口头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有哪些风险呢?下面律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口头或者以其它形式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当然不可能存在,所谓皮之不附,毛将焉存?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如果还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首先,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无试用期,其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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