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因家庭原因或经济条件不好,或想要个女孩,竟把自己的亲生骨肉当作商品进行出售。那么出卖自己的小孩犯罪吗?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下文律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案例一:生活艰难5万元卖亲儿郑易、高杉夫妇都是沛县张庄镇的农民,原本郑易在徐州一家公司当保安,后为照顾怀孕的高杉,辞去了工作。2009年8月29日... |
因家庭原因或经济条件不好,或想要个女孩,竟把自己的亲生骨肉当作商品进行出售。那么出卖自己的小孩犯罪吗?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下文律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案例一:
生活艰难5万元卖亲儿
郑易、高杉夫妇都是沛县张庄镇的农民,原本郑易在徐州一家公司当保安,后为照顾怀孕的高杉,辞去了工作。2009年8月29日,妻子高杉在沛县某医院生下一男孩,孩子出生后,家庭开支增加,此时郑易的父亲又因生病欠下巨额债务。郑易在生活四处碰壁之时,萌生出把孩子卖掉换点钱的邪念。
2009年10月,郑易在闲聊中将养不起儿子的意思告诉了邻居王某,并叫其留意有谁要“领养”。不久,王某将有意领养小孩的某镇村民郝某带到郑家。此时,高杉才知道郑易要将儿子卖掉,虽然一开始抵触,但在郑易的劝说下,她默认了这一做法。
郑易为自己的儿子“标价”5万元,郝某当场同意,并于3天后将钱交到郑易手上。钱到手后,郑易给了王某1000元“感谢费”,剩下的钱全被其挥霍一空。
庭审中,郑易说要将儿子送予他人过好生活,但对对方背景一无所知,连姓名也不知道。沛县法院审理后,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
案例二:
偷情后卖掉私生子
刘青在沛县某矿上班,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张信(已婚),2008年初,二人确立情人关系。后因家人强烈反对,为维系关系,刘青辞工后离家出走跑到徐州租住。
2009年6月27日,刘青在徐州生下一男婴,因二人特殊的关系及家庭条件等原因,张信产生了出卖该男婴的念头,刘青也同意给孩子找户好人家。经人介绍,二人联系到张某。双方协商后,张信于2009年8月2日,以人民币38000元的价格,将该男婴卖给了张某夫妇。
沛县法院审理查明,张信和刘青为获取经济利益出卖自己的孩子,并从买方收到38000元现金,构成拐卖儿童罪。法院判处张信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因刘青系自首,且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案例三:
求女心切将亲儿卖他人
2007年12月的一天,沛县五段镇孙军的妻子,在沛县某医院分娩一男婴,此时孙军的大儿子已7岁。孙军一直想要个女儿,小儿子的降生打碎了他的美梦。他做了一个让所有人都无法接受的决定:卖掉自己的儿子。
经四处打听,他联系到山东平邑县的陈某夫妇,陈某夫妇有个女儿,一直想生个儿子但未能如愿。经协商,陈某夫妇同意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购买孙军的儿子。
2008年1月,孙军从陈某处拿到3万元,并当场把儿子交给陈某。2010年1月,经人举报案发。法院审理查明,孙军为获取经济利益出卖自己的亲生儿子,最终获得3万元人民币,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孙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卖亲生骨肉也构成犯罪
这几起案件都是以盈利为目的出卖自己亲生的孩子,父母将亲生子女卖掉,这种行为仍构成拐卖儿童罪。尽管没使用拐骗、绑架等手段,但子女不是私有财产,不能买卖,出卖亲生子女同样构成拐卖儿童罪。
q1:对于此类犯罪的刑期,法律上如何规定?
刑法中规定,拐卖儿童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判死刑。由此看来,拐卖儿童罪是一类比较严重的犯罪。
q2:出卖自己的孩子,是不是比其他情节的拐卖儿童要轻些?
性质是一样的。这几起案例中的犯罪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与其他行为性质的拐卖儿童罪是一样的。
q3:你能解释一下拐卖儿童罪的特征吗?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接送、中转、收买、贩卖儿童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中并没排除被拐卖对象的亲人家属;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有出卖得利之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接送、中转、收买、贩卖儿童的行为,只要有拐、卖行为之一即可,拐来孩子未卖或是仅仅实施了卖的行为,只要从中渔利,都构成此罪。
q4:卖掉自己孩子,最终没得到钱,是否构成犯罪?
是的。拐卖儿童罪不以牟利为目的,是以出卖为目的。出卖后是否实际获利,都不影响罪名成立。
q5:在买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中,介绍人怎么定罪?
积极帮助寻找买主或从中介绍、帮助转交儿童或钱财的,根据共同犯罪理论,与出卖人构成共犯。中间人的行为仍构成拐卖儿童罪。
q6:如果确实无力抚养,怎么做才能不违法?
行为人因特殊情况,确实无力抚养自己的孩子,经夫妻双方同意,可依法将孩子送养他人,减轻负担。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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