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传统观念认为,男性不会成为强奸罪的被害人,事实上,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民思想观念的开放,生活中同性之间的性侵案例频繁见诸报端。去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猥亵犯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侵害对象,使得男男猥亵构成了犯罪。下面律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想... |
传统观念认人,只有猥亵妇女才会构成“猥亵罪”,那么男子遭男子猥亵有没有构成犯罪呢?自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将猥亵犯罪的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强奸罪在刑九中没有改变,还以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就意味着男性也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受侵害对象,男性性权利不再作为一个“难以启齿”的问题被忽视。
案件回顾:
2016年2月2日,从浙江台州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自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浙江省内首例男男猥亵入刑的案件。
2015年12月1日15时许,邓某(40岁,安徽滁州人)到温岭市泽国镇牧西村鼎丰网吧上网,看到有个20岁出头的“小鲜肉”趴在网吧角落的一台电脑前睡觉,身上盖着花色的毯子。邓某上前趁该小伙子熟睡之际,对其下体“打飞机”。小伙子醒后当场报警。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同日,邓某被刑事拘留,14天后被逮捕。(来源:澎湃新闻网)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违背他人意志,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邓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判处缓刑的请求,法庭不予采纳。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六条规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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