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知识主页 > 民事类 > 合同纠纷 > 正文

法律知识

隐婚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吗 合同中女性未婚的规定有效吗

 25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02-25 14:13:21
导读:目前,有的女性劳动者在应聘时,为了提高入职成功率,会隐瞒已婚状态。公司是否可以以“隐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律法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案例简介:2014年2月,朱小姐到某公司应聘职位,考虑到招聘信息中要求女性为未婚,故在填写求职表时选择了“未婚”一栏。当招聘人员问及其婚姻状...

目前,有的女性劳动者在应聘时,为了提高入职成功率,会隐瞒已婚状态。公司是否可以以“隐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律法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案例简介:

2014年2月,朱小姐到某公司应聘职位,考虑到招聘信息中要求女性为未婚,故在填写求职表时选择了“未婚”一栏。当招聘人员问及其婚姻状况时,朱 小姐同样声称自己未婚。之后,该公司与朱小姐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入职三个月后,朱小姐却怀孕了,公司得知此事后,决定与朱小姐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朱小姐故意隐瞒婚姻状况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以欺诈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除此之外,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规定,员工在入职时应当如实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隐瞒自己的真实信息,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基于这两点,公司认为有权解除与朱小姐的劳动合同。

法律解读:

公司是无权这样做的。

第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该公司在招聘女职员时,没有岗位的特殊性,却要求入职的女性为未婚,这对已婚的女性是不平等的,属于性别歧视,可见招聘所设定的“女性未婚”这一条件是违反法律 规定的,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第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这“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按相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 特别规定》也有同样的规定。因此,公司不能因为朱小姐怀孕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对性别有特殊要求的岗位,一般是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而不是由用人单位任意决定的,擅自对性别进行限制,很有可能会涉及就业歧视;此外,应聘人员基于某些特殊的原因 隐瞒婚姻状况的行为,并不足以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并不能以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样的,理解一些女性劳动者为了提高自己的入职或跳槽的成功率,而在职场中采取隐婚的行为,但是如果因为自己的隐瞒行为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用人单位也是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

相关知识:哪些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