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知识主页 > 民事类 > 合同纠纷 > 正文

法律知识

应聘者虚构工作经历签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45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03-16 15:29:51
导读:现在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都会特别注重应聘者的工作经验,你还以为你随手填的3年、2年没有多大关系吗?其实,虚构工作经历可能会导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案例介绍】:2011年秋季招聘,北京某旅游集团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名行政主管,面试过程中,吴某向该公司提交了曾在同行业多家公司担任行政主管或经理等职务的...

现在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都会特别注重应聘者的工作经验,你还以为你随手填的3年、2年没有多大关系吗?其实,虚构工作经历可能会导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介绍】:

2011年秋季招聘,北京某旅游集团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名行政主管,面试过程中,吴某向该公司提交了曾在同行业多家公司担任行政主管或经理等职务的工作履历表。该公司对吴某以往的工作经历非常满意,于双方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吴某的岗位是行政部经理,工作职责是全面负责集团的行政工作,包括办公室管理、公司活动的组织安排等。工作三个月以后,该公司发现吴某的工作能力和应聘中所描述的能力大相径庭,也不能很好的完成集团下达的工作热舞,无法达到岗位职责的要求,遂对吴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随后公司经调查发现吴某所说的在多家公司担任过行政主管的经历严重与事实情况不符,该公司当即以吴某欺诈为由,做出双方劳动合同无效的决定,并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吴某。吴某不认可该公司的决定,于是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有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审理结果】:

仲裁开庭审理中,吴某认为以往的工作经历与现在的工作并无关系,自己工作勤恳,取得了相应的成绩,公司无权做出劳动合同无效的决定。公司认为,由于吴某虚构工作经历,致使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与吴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无效。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可以在调查发现员工虚构工作经历后作出劳动合同无效的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同时,《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无效。对于该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立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中,吴某为了达到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工作经历,骗取了公司的信任,致使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吴某的这种做法属于欺诈行为,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因此,吴某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直接通知其劳动合同无效。

律师实务的工作中对类似案件的处理中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究竟是否构成欺诈是需要律师在工作中要把握的要点,根据员工提供的信息,书面文件,通过各种渠道的调查,确认员工造假的程度。公司在发现造假时间处于该员工的工作何种阶段。公司的招聘录用条件、岗位职责等因素是否明确。因为在此类案件中公司常常被要求举证证明录用前已经向员工明示了录用条件,包括对学历及工作经历的要求,而且员工的学历和工作经历是当初录用其的决定性条件,如不能证明则很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律师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的无效,对用人单位而言,都面临着责任和损失的承担。如果是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除给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外,还须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做如下应对:

一、对于拟聘用的重要岗位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对拟入职员工进行背景调查,而不是一味的相信员工自己的陈述。

二、公司hr应当谨慎审查劳动者的相关资质和所提供的各种信息,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避免出现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情形。

三、以《承诺书》的形式,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皆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且承诺告知的内容的真实性。

四、发现有劳动合同无效情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做到程序合法。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