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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侵犯客体看:
1、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2.“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刑法第293条第3项规定),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
二、从主观方面看:抢夺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目的与动机较为复杂,蓄意生事、挑衅社会,有的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有的是用寻衅滋事开心取乐,有的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胆量”等等。
三、从客观行为看:
1、客观行为的隐蔽性看:“强拿硬要”寻衅滋事,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其犯罪地点均为公共场所,行为表现为公然藐视法纪,当众放刁撒野,在公共场所以强制方法随意拿要他人财物,一般不刻意追求行为的隐蔽性。抢夺是乘人不备而突然夺取,在他人来不及夺回时(不问是否乘人不备)而夺取,制造他人不能夺回的机会而夺取。抢夺的主要特点是对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使有形力(对物暴力,也不排除行为人使用轻微对人暴力抢夺财物),被害人虽然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夺取,但往往来不及抗拒。
2、从行为的暴力性看。“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在实施的过程中暴力程度较轻,一般只采取威胁与恐吓,有点仗势欺人的意思。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
3、从行为的危害性看:强拿硬要型的寻衅滋事罪较抢夺罪的暴力程度一般较低,其行为对社会秩序的侵害大于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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