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香油)产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作者:高天 发布时间:2017-02-20 22:17:19 3人浏览 0人评论
(一)基本案情
2006年,被告人刘某、郭某共同出资成立调味品有限公司。二人为降低生产成本,谋取非法利益,从被告人薛某处购入香油香精和粗制棉籽油后,指使被告人唐某等人将香油香精、粗制棉籽油与色拉油勾兑成伪劣香油,或在香油中按一定比例掺入伪劣香油,经灌装、包装后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1千余万元。2012年8月,刘某在蜂蜜中掺入购买的麦芽糖浆,制成伪劣蜂蜜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20余万元。刘某为向天手公司二厂、天手公司饺子厂销售其生产的伪劣香油,指使他人按照销售数量向天手公司二厂采购员曹某、天手公司饺子厂厂长于某(另案处理)行贿4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被告人薛某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被告人唐某、郭某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刑罚。宣判后,刘某、薛某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四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生产香油和蜂蜜过程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将伪劣产品进行销售,涉案金额巨大,严重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刘某为谋取竞争优势,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又侵犯了企业正常业务活动和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企业产品质量诚信造成严重侵害,有损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评价,必须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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