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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

作者:高天  发布时间:2017-02-20 22:26:57  13人浏览 0人评论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施与被害人张系夫妻关系。张经常无故打骂施美丽,施2012年即曾为此报警。201451919时许,张又因琐事持续辱骂及殴打施,并将家中的手机等物品砸坏。次日530分许,施因长期遭张打骂,心生怨恨,遂起杀害张之念。施趁张熟睡,持家中一把铁榔头击打张左侧头部、面部数下,见张头部出血后,让居住于同幢楼的其子张拨打“120”抢救。后施随同亲友将张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持械故意杀害其丈夫张,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施因不堪忍受张的长期家庭暴力而产生杀人故意,事发前张为家庭琐事又长时间辱骂、殴打施,张对引发本案存在重大过错,施在发现张头部出血后,主动将张送医院抢救,其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和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施有期徒刑四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以暴制暴致施暴人死亡的典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害人在案发前实施家暴、存在重大过错,以及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参与抢救,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等因素,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较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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