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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高天  发布时间:2017-03-08 20:18:07  8人浏览 0人评论

   (一)基本案情 

  20115月,民营企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后建设开发位于某商住小区项目。后气象局将正在施工使用的唯一通道堵塞,造成无法施工。经诉讼及强制执行,该通道被疏通,共造成停工112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气象局支付停工产生的违约金损失、人员工资损失、监理费报酬损失、借款利息及罚息损失等各项损失合计4358404.81元。

  (二)裁判结果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关于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条关于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气象局理应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判决:气象局赔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055240元;驳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气象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后,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相邻关系造成妨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典型性案例。实践中存在非公有制企业和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等因相邻关系等非合同关系引发的民事纠纷,在此类纠纷中,同样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而不能允许其他主体对其合法权益肆意侵害而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气象局堵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气象局旧房改造项目正在施工的唯一通道构成侵权的事实,已由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对于此侵权行为造成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损失,气象局应当予以赔偿。因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在有证据支持的范围内,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时,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准确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依法支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维护了其作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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