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_成功案例_高天律师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高天律师

http://gaotian.1148.cn

成功案例

网站首页 - 成功案例
当前时间: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作者:高天  发布时间:2017-03-09 22:43:26  105人浏览 0人评论

  (一)基本案情 

  一百铜业有限公司、一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一百投资有限公司、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百业公司)、一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一百集团旗下六家关联公司。六家公司于2015112日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经调查:百业公司自身债务不大,但与另外五家公司互联互保,对外担保债务竟达8亿多元;以上六家公司现金链断裂,无法维持正常生产及经营,无法支付货款、银行到期贷款本息,明显丧失清偿能力;部分供货商及银行起诉六家公司并查封部分资产;若债权人通过诉讼、执行六家公司或直接申请六家公司破产清算,将导致近1300名员工失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六家公司资产优质,存在通过破产重整盘活资产、恢复生产经营的可能。

  ()裁判结果 

  201512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召集22家银行金融机构及供货商代表,听取对六家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的意见。25日,法院依法组织持异议的五家银行及六家公司的前三大债权人举行听证会,对部分银行提出的异议再次听证,征询其对六家公司破产重整的意见。316日,法院对破产原因及重整可能性进行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之规定,裁定受理百业公司等六家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接管百业公司。615日,管理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通过以新投资人注入资金的方式清偿债务的重整计划(草案)。同日,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关于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之规定,作出民事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百业公司重整程序。自此,百业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技术支持:律法网 版权所有:高天律师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4101201210620521
电话: 手机:18903716695 您是该网站第44176位访客
总站网址:http://www.1148.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