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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出具给妻子借条 效力如何认定?

2016-05-22 10:45:36 | 张鹏宇 | 9人浏览 | 0人评论

倪某于2015年7月经由某相亲网与周某相识,双方经过短暂交往后即于两月后领证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婚后常因琐事争执。倪某还认为周某婚前向其所借40万元未能归还,故于2016年2月向张家港法院提起离婚及借贷两个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由周某归还40万元。周某则不同意离婚,且称40万元系双方交往之后的正常开销,借条在非自愿情况下出具,故不应归还该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结婚较为草率;且双方婚后不久即吵架分居,且无和好迹象,婚姻基础薄弱,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至于40万元借条,系在双方登记前被告向原告出具,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出具借条时存在被胁迫、诱骗的情形,该借条可证实双方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且被告承认原告在婚前婚后的确用于被告购买单反相机、汽车、开办公司等费用高达40万余元,亦可证实借款事实。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被告归还借款。

  法官点评:随着网络相亲的兴起,一些婚姻网站为单身男女提供了一个交友平台,导致闪婚闪离现象频繁。而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也有可能存在一些正常的钱款交易,如果已达到两人间借款的范畴,即便婚姻破裂,本应承担的个人债务仍然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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