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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聚会酒后驾车被撞身亡 家属状告同饮者及公司

2016-06-23 10:15:06 | 张鹏宇 | 6人浏览 | 0人评论

在镇江新区某公司工作的王明(化名)与同事聚会,酒后开摩托回家,当晚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亲属以参加聚会的12名同事未尽劝阻和注意义务,向众人索赔无果后诉至法院,并将某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日前,镇江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件因同事聚餐饮酒而引发的案件。经调解,12名被告同意共同支付49500元赔偿。

  酒后驾车遇车祸身亡

  2014年6月10日晚,王明与公司本部门其余12名同事一起在新区某酒店就餐。临近晚上8点众人饮酒结束,随后王明骑摩托车回家。在行驶到临江西路某交叉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该事故至王明受伤、两车受损。王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王明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经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京口大队认定,王明和李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亲属状告12名同饮者及公司

  王明的意外死亡,给家庭带来了重创。2014年10月经法院判决事故责任人按责任比例赔偿王明继承人各项损失共计1143643.59元(含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王明的父母、妻儿四人认为公司和一同参与聚会的12人对王明的死亡亦应有赔偿责任,于2015年12月将12名同事及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诉称公司作为组织者、同部门其余12名同事作为实际参与者,对于王明酒后应有提醒和照顾义务,众人在王明驾驶摩托车离开时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阻劝,故各被告对于王明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应承担王明死亡损失的20%的责任,计228156元。

  庭审中,公司被告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辩称,公司随报销了餐费,但并非本案聚餐的召集者,与王明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且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王明发生意外后,公司动员全公司员工积极募捐46010元,公司支付慰问金40000元,不应再承担其它赔偿责任,原告属于得理不饶人。

  12名同事被告辩称,王明所参与的聚餐应属于公司行为,与各被告并无直接关系,王明有完全行为能力,对自身酒量应有控制能力且当晚其并未喝多。聚餐中,各被告也未劝其饮酒,聚餐结束后,无法预见事故发生,更无法尽到进一步照顾义务。故对王明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2名同饮者愿赔偿49500元

  面对双方的争执,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做工作,从法律规定、道义层面进行讲解,经过多次调解工作,双方对立的情绪有所化解,劝说原告调整了部分诉请和责任比例。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各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共计49500元,该纠纷就此了结,再无其它争议。

  法官提醒:2015年,镇江开发区法院累计审理危险驾驶案件27起,其中有5起系酒后骑摩托车。2016年上半年,该院审理的13起危险驾驶案件中,有6起是酒后驾驶摩托车。

  自“酒驾入刑”生效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绝大多数人的行为戒尺。希望大家珍视自己、珍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幸福,酒后莫驾车。

  同时,如果因聚会饮酒,饮酒者酒后发生意外事故,组织饮酒者和共同饮酒者都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聚会时,共饮人之间应负相互提醒、劝告适量饮酒义务,对饮酒过量者,应予以照顾并保证安全,对酒后驾车行为应及时进行有效劝阻。

 

   作者单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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