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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次偷电瓶累计数额3700 缘何被判刑?

2016-05-22 10:43:52 | 张鹏宇 | 13人浏览 | 0人评论

在中小城市,电动车已经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代步交通工具,这也为窃贼们提供了充足作案对象。可随着电动车防盗技术得提升,不是一般人都能轻易得手。于是,有人偷不了车,就专偷车里的电瓶,以为数额小,即使被抓也无大事,在一年内连续作案7起。近日,洪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黄某曾因盗窃先后两次受到处罚,仍不思悔改。在闲逛中,看到很多人到电动车修理部更换电瓶,黄某认为是个机会,就假装要更换电瓶,前去询问如何拆卸、旧电瓶价格收购等情况。在获得了拆卸电瓶不费事的信息后,他便在自己的电动车上亲自尝试,直至熟练后开始踩点、下手。自2015年8月之后的5个月时间里,先后在洪泽县高良涧街道作案七起,经鉴定,黄某窃得电瓶价值共计3700元。

  “车电瓶容易拆卸,别人也不会报警,数额又小,够不上犯罪,即使被抓着了,也不会被判刑,所以,我才会铤而走险的。”坐在被告席上的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黄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又黄某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另其多次实施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处黄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即使黄某犯罪数额达不到盗窃罪的最低数额要求,但其在一年内多次盗窃的行为,也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盗窃罪除了以数额来人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外,盗窃数额较小构不成犯罪且在一年内实施盗窃达三次及其以上的,同样可以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黄某盗窃数额累计达到盗窃罪的起刑点,按照盗窃罪进行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其多次盗窃行为,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进行认定。故而,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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