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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贩卖盗版音像制品的法律后果

2014-04-11 10:05:45 | 李华阳 | 28人浏览 | 0人评论

多次贩卖盗版音像制品的法律后果

  一男子多次贩卖盗版音像制品达1682张,鉴于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为此,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徐某在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朝东街集市内摆摊,以二元至四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盗版DVD光碟,随后被民警当场查获DVD光碟1033张。经贺州市版权局认定,其中1025张为非法音像制品。

  2013年6月8日,被告人徐某再次在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朝东街集市内摆摊,以二元至四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盗版DVD光碟,被民警当场查获DVD光碟686张。经贺州市版权局认定:其中657张为非法音像制品。2013年6月28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综上,被告人徐某共非法经营非法音像制品光盘1682张。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使公安机关得以查获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嫌疑人唐某某。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多次贩卖盗版音像制品 男子检举他人获缓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经营盗版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光盘一千五百张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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