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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打死狼犯法吗
承德县三家乡陕西营村年近六旬的村民王凤明,向记者说起自己手持铁锹勇斗恶狼并将狼打死的经历,还有些后怕。“当时黑咕隆咚的,也不知道是狼,反正就是拼了,保命要紧。”
事情发生在6月14日。“那段时间村民都正忙着给水稻浇水,我们村产水稻,山下一大片全都是。”王凤明说。由于白天大家都抢着浇水排不上队,有些村民就半夜给稻田浇水。当天凌晨2时30分,王凤明扛着铁锹途经自家稻田旁的一片玉米地,玉米苗还没长高。借着月光,王凤明远远看见玉米地里有一个黑影儿,“我以为也是浇水的村民,也没多想。”
在距黑影儿不到5米远时,突然这个黑影儿“嗷”的一声起身快速向王凤明扑过来。王凤明来不及多想,上身赶紧向左一闪,但是,两只利爪还是搭在了他右侧肩膀上,他看出来者是一只“大狗”。眼瞅对方来势汹汹,从小在山里长大、身强力壮的王凤明也不示弱,抡起手里的铁锹就朝“大狗”脊背上猛击,“大狗”叫了一声,在地上稍微停顿了一下,再次向王凤明扑了过来,王凤明用铁锨向其头部砸去,但是没打中。这时双方已搏斗了20多分钟,随着体力逐渐下降,王凤明心想必须速战速决。在接下来的一搏中,王凤明的铁锹准确命中“大狗”的脑袋,“大狗”随即倒地,王凤明又迅速朝“大狗”脑袋上砸了几铁锹,见对方一动不动了,这才松了口气。
“我赶紧打电话叫人过来。”王凤明说。赶来的村民用手电筒一照,才发现这只“大狗”体长足有一米二,高有半米,全身棕灰色,很多特征显示这不是狗,而是一只狼。
经承德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确认,王凤明打死的确实是一只狼,在当地还是第一次出现狼的踪迹。狼属于国家保护动物,由于王凤明是出于自卫才打死了狼,所以并不犯法。
(节选自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本案中,因为狼攻击王凤鸣,而狼的攻击没有人类的指使,因而不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因而王凤鸣在狼危及自己生命安全时将狼杀死,属于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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