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她可以探望孩子么
原告刘女士与被告王先生离婚后,协议中约定刘女士每月享有探望孩子的机会,但行使探望权被拒,故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周由其探视一次孩子,周末单独和孩子相处两天。近日,顺义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刘女士诉称:原告刘女士与被告王先生因婚后感情不和,于2014年5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之女随王先生生活,刘女士每月享有两次探视孩子的机会。但是,离婚协议生效后,刘先生拒绝其探视孩子,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每周享有一次探视孩子的权利,每周五晚上将孩子接走,周日晚上送回。
被告王先生称:离婚协议是有约定,但事情根本没那么简单,其并未阻止原告去看望孩子,而是因原告借看望孩子之名到其家中闹事并对其家人辱骂,故不让原告把孩子接走。其称不同意原告的要求,看孩子问题还需双方再次协商。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刘女士与被告王先生因婚后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之女随王先生生活,刘女士每月享有两次探视孩子的机会。只要刘女士行使探望权没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就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