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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未进行消防验收租房合同有效么

2014-06-30 8:36:27 作者:李华阳 73人浏览 0人评论

  租赁物未进行消防验收租房合同有效

   租赁房屋开网吧,消防验收未通过,手续难办业难开,无奈起诉至法院索要赔偿。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令出租方赔偿承租方各项损失共计45万余元。

201385日,原告赵某与被告某家电公司就原告租赁日照某沿街门面房事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租金为30万元,租赁面积为6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十年,租赁用途为开设网吧。合同签订当日,原告赵某交给家电公司水电费押金2万元。随后原告赵某又缴纳15万元的租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将该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即开始对涉案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此后原告多次要求家电公司提供该涉案房屋的整体消防验收合格手续,家电公司一直未能提供。同年826日,家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给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承诺于2013921日前将消防备案到位,过期承担一切损失。到期后,该家电公司仍未提供涉案房屋的消防验收合格手续,导致原告无法办理工商、文化许可证,不能按时开业,造成原告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赵某以被告方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租金15万元及水电费押金2万元;赔偿原告房屋装修费、电器设备、及机器折旧费等损失共计79万余元。(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

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本案中,该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合同无效的事由,原告方所租赁房屋并非属于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将租赁房屋经消防验收合格约定为合同生效条件,虽然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网吧这种公众聚集场所,需要消防验收合格,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因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所涉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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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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