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销售残疾人助力车 购买者能否要求三倍赔偿
向残疾人梁某出售已经停产并停止销售的助力车,导致该车无法上牌照,梁某认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退车,经工商局调解后,出售者贺某仍拒绝退款,故梁某将贺某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共计45520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原告梁某诉称,今年3月14日,梁某在被告某自行车商店业主贺某处购买雄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一辆,被告当时承诺该车可以上牌照。原告等该车磨合完前去上牌照时,被河北省三河市交警告知,该车系2011年7月1日停止生产,并于2011年10月1日停止销售的,不能上牌照。原告遂前往被告处要求退车,却遭到被告拒绝。后经工商局调解双方达成了消费者权益调解书,但被告随即违背承诺,仍然不予退钱。
原告认为自己因腰部和下体残疾,需要残疾车代步,但被告却向原告出售因速度过快等原因已被禁止销售的不符合残疾人助力车标准的轮椅车,给使用者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车款6260元,并赔偿三倍车款以及误工费、交通费,合计4552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新消法规定了三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况只有经营者有欺诈行为一种,所谓欺诈行为,参考《民通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对方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欺诈具有不正当性。
本案中,梁某在被告某自行车商店业主贺某处购买雄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一辆,被告当时承诺该车可以上牌照,当该车因速度过快等原因已被禁止销售。只要被告故意隐瞒真实事实,导致原告发生错误认识,进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就可以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原告就可获得三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