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误用直尺扔学生致其眼盲该如何定性
2013年5月23日11时许,黄某在中山市某学校七年级某班准备上课时,因擦黑板的事情与该班学生小明(化名)发生争执,遂拿起讲台上的一把塑料尺子追打小明。在追打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将尺子掷向小明,尺子却意外掷中该班学生阿红(化名)的左眼(经法医鉴定,阿红左眼盲,损伤程度属重伤)。同年5月26日,黄某逃离中山市。同年8月5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汽车站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
(来源:中国新闻网-南方日报 作者:王子威 原题:教师误用直尺扔学生致眼盲 犯故意伤害罪获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黄某明知在人员密集的教室内向他人投掷尺子会发生危害后果,而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属间接故意,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