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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长期勒索同学近万元担责否
2000年出生的小学生小强,多次向同学勒索钱财近万元。7月16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判令小强的监护人赔偿向同学索要的钱款。
小强与小敏、小丽(均系化名)系小学五年级同班同学,2010年3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小强多次以威胁方式向小敏、小丽要钱。每次索要金额十几元至几百元不等。小敏、小丽家长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警方谈话过程中,小敏和小丽均陈述两年来分别被小强勒索近1万,但小强只认可9000元。
因小强在案发时尚不满14周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小敏、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则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强的法定代理人杨某赔偿9000元。上述诉讼请求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一审宣判后,小强的监护人杨某不服,认为公安机关调查时小强不满13周岁,其对索要款项的计算并不准确。另外,公安机关在询问小强时,在场的小强“母亲”并非其真正的监护人,只是杨某的女朋友,并非小强生母,也非“继母”。因此,在其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小强对索要款项具体数额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小学生长期勒索同学近万元 不满14周岁不负刑责)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小强虽然多次以威胁方式向小敏、小丽要钱。但其在案发时尚不满14周岁,因而不负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而因为小强的行为而造成的他人财产权利的损害应当由小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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