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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入传销签订的合同能否主张无效

2017-05-18 17:41:34 | 李华阳 | 2人浏览 | 0人评论

2015年9月,钱某和李某开始一起推销黑茶。“理财才挣多少钱,跟我们做黑茶生意,一年后能挣5倍以上的利润。”钱某和李某找到王某推销黑茶,称王某先交款两万元,再推荐两名买茶人,保证一年能挣到11万元。“这么高利润,怎么可能呢?”起初,王某很怀疑,没有接受他们的推销。后来,钱某再三推销,经不住暴利的诱惑,王相信了,她向钱支付两万元,买了一箱茶叶。钱某、李某给王出具一张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王某黑茶款两万元,保证在一年内挣到11万元,如果挣不到,两万元还其本人,茶叶白喝”。然而,王某没能找到其他买茶人,便多次要求钱某和李某退款,未果后将对方告上了法院。那么,王某能否主要回自己的贰万元呢?(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买茶误入传销陷阱 合同无效可以索赔)

 

李华阳律师:钱某、李某与王某之间订立了一个合同,约定王某交钱某李某2万元,推荐两名买茶人,钱某和李某保证王某一年内挣11万,这实质上是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符合《禁止传销禁令》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传销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该合同无效。因此,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钱某、李某返还自己的2万元。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禁止传销禁令》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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