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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孙某及亲属将其母孙魏氏送至民航总医院治疗。因孙某不满医生杨某对其母的治疗,怀恨在心、意图报复。12月24日6时许,孙某在急诊抢救室内,持事先准备的尖刀反复切割、扎刺值班医生杨某颈部,在被害人倒地后且无任何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仍然不顾他人劝阻,对倒在血泊中的被害人连续扎刺,致杨文死亡。孙某作案后报警投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死刑!杀医者孙文斌!编辑:张天)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在医院的急诊科抢救室当着众多患者、患者家属和医护人员的面持刀反复切割被害人颈部,在被害人倒地后且无任何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对倒在血泊中的被害人连续扎刺,杀人故意持续、强烈,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孙某作案后报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应依法认定为自首。行为人构成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鉴于孙某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孙某应当被判处死刑,不得减轻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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