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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0日,黄某邀请周某投资其经营的一家木材加工厂,双方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周某投资该木材加工工厂50万元,周某不直接参与木材加工厂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风险,到2019年12月25日黄某一次性返还周某70万元。周某支付投资款后,黄某于2019年12月26日只返还了周某30万元,剩余款项40万元一直未付。周某将黄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包赚不赔”的投资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编辑:白晶)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原、被告之间虽然签订了合作协议,但根据协议,原告不参与被告经营,也不承担风险,而是按期收回本金,经营结束后获取固定的利润,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因此双方不构成合伙。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款项,到期收回本金,符合借款合同的规定,双方之间应构成借款合同,双方之间约定的固定利润20万元,实际上是对借款利息的约定。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继续偿还剩余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相关法规:《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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