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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上大喊“有炸弹”拍视频恶搞构成犯罪吗?

2020/5/13 17:13:19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2019年5月17日17时50分左右,深圳地铁7号线一辆由田贝站开往南山的列车上,嫌疑人武某突然一声惊呼:“所有人全部趴下,小心炸弹!”车厢监控画面显示,周围的乘客受此惊吓,纷纷向车厢两端跑去,一名女乘客在四散的人群中摔倒。经查,这名摔倒的女子,膝盖、面部均有受伤。被疑“有炸弹”的列车立即也启动应急预案,宣告停运清客并进行排查,在华强南站滞留了30分钟,导致后续列车也发生不同程度的延误。地铁集团为疏导乘客,又加开了一趟空车补充营运。后经警方调查,“炸弹”根本不存在,年轻人恶搞,他是为在“快手”上一炮而红,增加粉丝和点击量。策划前,他还设计了视频拍摄脚本,期待“导演”出最能吸引点击的情节。(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下班高峰地铁内恶搞想成网红?没想到被判了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武某编造地铁车厢内有爆炸威胁信息,造成乘客恐慌,致使地铁站秩序混乱,地铁集团也因此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启动紧急预案,影响地铁正常运行,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相关法规:《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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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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