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系某市烟草公司职工,2013年该烟草公司为解决职工住房短缺问题,召开职工大会,动员公司职工为寻找建房基地提供信息,明确宣布对为寻找落实建房基地作出直接努力的公司职工奖励住房,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2015年,潘某向该烟草公司提供了该市某地块可拆迁的信息后,潘某亦被调入烟草公司基建办工作,经各方努力,落实了建房基地。2019年10月,潘某因工作严重失职被开除。2020年,住房建成后,烟草公司以潘某已丧失奖励住房资格为由,拒绝奖励住房。(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职工完成悬赏行为后被单位开除能否获得悬赏奖励? 编辑:刘抚)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该烟草公司动员并明确为寻找建房基地提供信息并最终落实建房基地的职工给予奖励住房,且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其实质是一种面向本单位不确定个人的悬赏广告合同行为。职工潘某向公司提供了地块信息,并落实了该建房基地,已经完成了该烟草公司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同时,潘平是在具有该烟草公司的职工身份时完成的广告内容行为,该烟草公司在潘某完成悬赏行为后又附加了不得被开除、调离或者辞职的条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潘某已经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悬赏行为,有权依照约定获得不少于90平方米的住房奖励。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