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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被告人陆某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
案由:刑事案件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扰乱公共秩序罪 >> 开设赌场罪
审理机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4)郑刑一终字第48◑号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2014-12-2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人员:竹庆平;薛春锋;宁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郑刑一终字第4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某,男,1992年9月◑◑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袁顺灼,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浩,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女,1989年10月◑◑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吕曙光,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某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4)金刑初字第86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陆某某、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郑州市金水区德亿大酒店内卓尔棋牌俱乐部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利用德州扑克的形式赌博。被告人陆某某、张某分别自2013年8月底、2013年10月底到该赌场工作,负责发牌并抽水。2013年11月6日民警将该赌场查处,民警当场提取代表赌资的筹码十三万九千七百七十五元,从陆某某处提取俱乐部抽水的筹码三万二千四百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某证明其应聘到卓尔俱乐部当质检,卓尔俱乐部对外是一个打德州扑克比赛的地方,内部是以德州扑克方式赌博的赌场。
2、证人王某某证明,2013年11月5日22时许,其在郑州市金水区德亿大酒店卓尔俱乐部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赌博被警察查获,并扣押其12825元的筹码。李某、朱某某、崔某某、刘某某均是11月5日晚被抓的赌客,李某被民警扣押73150元的筹码,朱某某被扣押10900元的筹码,崔某某被扣押28000元的筹码,刘某某被扣押14900元的筹码,有扣押物品清单在案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陆某某处扣押32400元的筹码。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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