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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标题: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林州市宏有限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 案由:民事案件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合同纠纷
· 审理机构:林州市人民法院
· 文书字号:(2012)林民二初字第15◑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审结日期:2014-02-18审理程序:一审
· 审理人员:蔡咣桥;侯铠;郭锐
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林民二初字第15◑号
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吕曙光律师。
被告林州市宏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桃园路国税局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承岳。
被告河南省飞有限公司。住址高宝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承岳。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林州市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阳公司)、河南省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曙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阳公司、飞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19日,原告购买被告宏阳公司“金管家”投资理财产品100000元,约定2012年4月19日给付本金和收益。到期后,被告并未履行,而是约定由飞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拖延不还。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金管家”投资理财产品款本金、收益共计110270元及至执行完毕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宏阳公司、飞龙公司均未提交……(本文书还有104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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