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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林州市有限公司、河南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14-11-12 15:51:23 | 吕曙光 | 16人浏览 | 0人评论

· 案例标题: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林州市宏有限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 案由:民事案件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合同纠纷

· 审理机构:林州市人民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1994年 - )

· 文书字号:(2012)林民二初字第15◑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审结日期:2014-02-18审理程序:一审

· 审理人员:蔡咣桥;侯铠;郭锐

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林民二初字第15◑号

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吕曙光律师。

被告林州市宏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桃园路国税局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承岳。

被告河南省飞有限公司。住址高宝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承岳。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林州市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阳公司)、河南省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曙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阳公司、飞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19日,原告购买被告宏阳公司“金管家”投资理财产品100000元,约定2012年4月19日给付本金和收益。到期后,被告并未履行,而是约定由飞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拖延不还。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金管家”投资理财产品款本金、收益共计110270元及至执行完毕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宏阳公司、飞龙公司均未提交……(本文书还有104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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