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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林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1962年1月◑◑日出生。
被告人张◑,又名张◑飞,男,1983年10月◑◑日出生。
辩护人吕曙光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3)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苏芳出庭支持公诉。张◑◑、张◑及辩护人吕曙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8日23时许,在林州市合涧镇辛安村北山自然村张◑◑家门口,张◑◑家与宋xx家因硬化水泥路面高低发生争执,继而被告人张◑◑及儿子张◑、妻子王xx、儿媳杨xx与被害人宋xx、宋x……(本文书还有73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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