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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仲裁代理词

2015-06-11 10:40:48 | 魏广存 | 143人浏览 | 0人评论


工伤仲裁代

尊敬的仲裁员: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毛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仲裁代理人,参与毛某与济宁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仲裁活动,针对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庭在裁决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确认双方1976年1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19951110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前身某液压机械厂签订的长期劳动合同证明申请人自19761月参加工作,结合职工工伤事故调查表、劳动能力鉴定表、工商登记应确认双方1976年1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3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0700元。

自2003年6月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申请人已工作37年,现在济宁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

三、被申请人应补发18个月的工资19800元。

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02年前至少18个月工资,当时工资是360元/月,2012工资已翻了几番,现在济宁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月。如按当时工资补发,也不公平,光利息也不少,职工无过错,且是弱者,应该同情,应按现在济宁市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工资。

四、被申请人应补发2004年3月至今的生活费80850元。

2004年3月被申请人企业搬迁,搬迁后9月才通知上班,申请人9月16日上班途中坐公交车摔伤,上了几天班,10月初在济宁附院查到血压高,身体不好,往企业交了休息条(附院、工人医院2004年10月8日至2005年7月4日),有两份病历证实。2005年7月4日交休息条时,企业说不用开了。2005年夏天重签了劳动合同,企业未给申请人一份,让听工作安排,后来就没有了信息。2004年9月份上班工资已发,2004年3月至今其他月份共计105个月的工资及生活费未发。《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现在济宁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月。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2004年3月至今其他月份共计105个月的工资及生活费。

五、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3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91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020元。

本案被申请人2012年才为申请人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2012915被鉴定为柒级伤残,因此本案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应适用新的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3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第四款: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第五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2011年济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01.17元。

申请人向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工伤待遇时,工伤保险基金要求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书、被申请人单位盖章的工伤待遇申请表三份、用工劳动合同及解除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申请人工伤前12个月的工资花名册、工资表等材料,而这些材料只能被申请人才能提供,因此即使被申请人补交工伤保险费,申请人主张的工伤待遇也应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仲裁庭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代理人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魏广存   律师

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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