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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案例

2015-06-11 10:48:17 | 魏广存 | 160人浏览 | 0人评论

名誉侵权案例

作者   魏广存律师

摘要:男方因网恋造成女方怀孕,然后女方人工流产,男方补偿女方壹万捌仟元,女方得到补偿款后,在网上发贴损害男方名誉,因此引起纠纷,男方向法院起诉,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和解。

 

高军与张芬双方网恋,造成张芬怀孕5个半月,张芬引产因费用赔偿问题与高军发生纠纷。双方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201047达成调解协议。高军完全履行了该协议,张芬收到壹万捌仟元并引产,由协议书及张芬所打收到条为证,该纠纷本来应就此解决了。但张芬201049又给高军单位打电话,并于412开始在贴吧多次发贴并补充,回复网友等,417开始给高军发短信,其贴子及短信内容严重歪曲事实,侮辱高军及高军父母人格,其语言之恶毒,不堪入耳,张芬扬言进一步损害高军的名誉。张芬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高军的名誉权,给高军及家人造成极大精神痛苦。高军为维护合法权益,避免张芬造成更严重后果,特诉之贵院,要求张芬立即停止侵权,为高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向高军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应返还壹万捌仟元。

笔者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在判决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张芬侵害高军名誉权的事实确实存在,而且后果严重。

张芬2010412开始在贴吧公开版块上多次发贴并补充,回复网友等,417开始给高军发短信,其贴子及短信捏造和严重歪曲事实,其语言之恶毒,不堪入耳,恶意攻击高军名誉、贬损高军人格,且公布了高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恶意丑化了高军的个人形象,恶意侮辱高军父母人格,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给高军的生活工作及社会评价带来严重负面影响,造成精神上极大的痛苦。该行为严重影响了高军的社会生活,侵犯了高军的名誉权,张芬扬言进一步损害高军的名誉。因网络具有开放性、传播性的特点,张芬的行为已严重损害高军的名誉,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帖子在贴吧上最多时跟帖达260多篇,点击率上万人,支持、同情的很多,质疑、嘲讽的也不少。帖子在贴吧上留存发布达几个月之久,降低了高军的社会评价,给高军名誉造成了恶劣影响。高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要求张芬停止侵权、将贴吧侵害高军名誉权的帖子予以删除,并在该贴吧上以真实姓名刊登致歉声明,保留四个月时间,为高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张芬所使用的“狼心狗肺”一词,指责的对象是明确具体的本案高军。该狼心狗肺一词是对高军名声和信誉的诋毁;文中使用的词语,贬损高军家人的人格信誉,丑化高军及家人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依照我国宪法、民法对公民人身权利保护的规定,应属法律禁止的行为,张芬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其违法行为与高军的名誉受到损害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符合我国民事侵权构成要件,构成了对高军名誉权的侵害。自然人名誉权是自然人对其品德、才能和其他素质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进行保有和维护的权利。法律规定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每一个公民都有权保护自己的名誉,享有名誉所体现的利益, 维护自己的名誉不受非法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应当得到法律的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九)、(十)项的规定高军要求判令张芬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 公开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的主张, 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高军要求张芬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规定予以确定。

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无论是在现实的生活中还是在虚拟的网络上,公民的名誉权神圣不可侵犯。
  很显然高军的名誉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
  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这是以张芬确实造成高军的社会评价降低为依据的。

2,行为人行为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二、证据材料。

 张芬在贴吧发贴侵犯高军名誉权的材料,高军向法院提交了自行下载打印的网页页面、公证书、调解书、收到条、短信记录等证据。高军提供的网页页面证据虽然是自行下载打印的,但其体现的内容与该网站的网页形式相同,特别是经过了公证,具有一定的可信性,且与调解书、收到条、短信记录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具有高度概然性,结合高军、张芬的当庭陈述,应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张芬的行为确实严重的侵害了高军的名誉权,请贵院支持高军的诉求。

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注:双方都是化名。

作者简介:魏广存律师自2000年从事律师工作,现执业于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十年来办理案件1000多起,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业务特长: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房地产、债权债务、合同、法律顾问、刑事代理及辩护。

联系方式:济宁市吴泰闸东路冠亚星城A2幢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电话13954718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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