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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6-08-09 10:27:37 | 谢素光 | 33人浏览 | 0人评论

  2016年6月,谢素光律师团队代理的黄某涉嫌走私普通物品罪宣判,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被告人携带江诗丹顿手表一块、苹果手机两部等入境,被指控偷逃应缴税额共计金额十三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已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辩护人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无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系偶犯、初犯,购买携带入境的物品,系自用,并非为牟利,主管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结合被告人自身的个人和家庭情况,请求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与被告人的意见。

  本案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出于自用,购买贵重商品后,并未向海关申报,而是直接携带入境,客观上构成了走私普通物品罪。过境时,如果金额较大的,应当选择走申报通道,对所携带的物品进行申报。如果走无申报通道,一旦遇到检查,务必积极配合,如实陈述所携带的物品、用途,一旦涉嫌犯罪,可以争取自首情节,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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