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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刘*峰饮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粤BXXXXX号牌小型汽车机动车,被深圳交警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直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本案辩护人为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谢素光律师,于2017年1月6日在南山区人民法院替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
【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被告人刘*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律师释法】1.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
2.被告人虽饮酒但未导致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小。
3被告人已经离婚,家中有一孩子需照顾。
综合三点,取得法院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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