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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豫0191财保字112号

2016-06-21 15:42:18 | 赵小帅 | 232人浏览 | 0人评论

申请人高志峰

委托代理人赵小帅 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日荣

被申请人焦作万佳汇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高志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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