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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故意伤害,张律师予以辩护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8-08-16 9:50:19 | 张立俊 | 5人浏览 | 0人评论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在他人的纠集下,与本案另一被告曹某驾车前去与其他加害者会和。途中,刘某受其他加害者指使,在超市买了菜刀及口罩。后两拨人会合后前往被害人处,曹某、刘某持菜刀,其他加害者持砍刀将两名被害人砍伤,造成两名被害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后曹某和刘某都被警方抓捕到案。本案中四名加害者共同犯罪,所以对于被害人的损害都需负责任。张律师作为刘某的辩护律师,在与刘某多次沟通后了解到了案情的全部情节,并为刘某找出量刑从轻情节。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件总结:国家对于公民的人身权利予以高度保护,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俊律师认为,被害人受伤的程度是案件的关键,此外,还需要找出有利于被害人的一切情节,争取量刑从轻,为被害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使被害人得到公平的审判。法律保护着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包括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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