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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之优先考虑

2015-09-26 13:00:31 | 周鹏飞 | 20人浏览 | 0人评论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乐清专业律师网离婚律师提示您注意:以上只是法律的一般规定,实务中处理上会因每一个案子的具体情况而又不同的结果,还要考虑其他的因素,建议遇到实际抚养纠纷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律师。

     文章来源:乐清专业律师网www.wzlawyers.com/divorce/20150926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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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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