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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背景下的律师新业务

2016-03-03 9:40:55 | 曹哲华 | 7人浏览 | 0人评论

《反家庭暴力法》背景下的律师新业务

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  曹哲华

 

20163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的通过实施给律师带来了新业务。

一、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二、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的委托代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三、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该法还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要做出裁定,是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不发,特殊情况须在24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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