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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优越性小叙

作者:管兴芸  发布时间:2015-08-02 15:45:31  12人浏览 0人评论

                    仲裁的优越性小叙

当今世界上,国际商事仲裁的高速发展,也是不争的事实。在商事领域,政府鼓励仲裁,人们也愿意选择仲裁,据称,国际性经济合同70%以上都有仲裁条款,但是,国内商事仲裁条款的选择比例却远低于上述比例,为何有如此巨大的反差呢?我个人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国内企业或个人对仲裁的优越性认识不足,再加上仲裁机构自身的优越性宣传力度还不够,人们对于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还不够了解,导致许多人错误的认为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而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更具有解决争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其实,就目前仲裁与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做比较,仲裁具有独特的优势:(1)自主性。从外观看,仲裁与诉讼最为相似。然而,仲裁以充分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要否选择仲裁以及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地和仲裁语语言的确定、仲裁程序的确定、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的法律适用、是否和解等,均优先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可以对仲裁程序起支配作用,对争议的解决也可发挥最大的影响,使得仲裁程序较为灵活。这在诉讼中是难以实现的。诉讼却没有仲裁那么具有自主性,主要是依据《民事诉讼》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这些程序基本上是固定的流程,不允许当事人擅自选择或修改。(2)专业性。民商事争议经常遇到专业性很强的问题,仲裁员不像法官是一个相对固定的群体,当事人可以指定来自各行业的行家和专家作为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在认定案件的事实上有明显优势,这就有利于争议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3)保密性。对案件不公开审理、裁决是仲裁的原则,可以说是国内的习惯作法,而诉讼则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即使案件因涉及国家机密或当事人隐私不公开审理,判决也是公开的。仲裁的这一特性有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经营秘密,也有利于当事人在小范围内平和地解决争议,为下次合作留下可能性。(5)管辖权的确定性。诉讼案件,经常出现管辖权冲突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只有部分经济合同可以选择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如原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等,然而,当事人由于担忧选择的法院对己不利,往往在管辖法院选择问题上也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然而,在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或订立仲裁协议,则可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排除法院管辖权而确立仲裁管辖权,确保一旦发生争议时不会面对管辖权的冲突。(2)结案速度。仲裁是一裁终局,诉讼是两审终审制,后者自然时间长,而且部分疑难案件经常出现多次发回重审或启用再审程序,马拉松式的诉讼程序,往往给债务人达到充分拖延时间的目的。一般情况下,马拉松式案件在仲裁中较少出现,仲裁一裁终决,以更加高效的速度为债权人争取早日执行并早日实现债权提供宝贵的时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仲裁必将获得越来越多市场主体的广泛认可与选择,因为,仲裁符合市场经济追求高效、便捷的市场需求。

                                      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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