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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匿名威胁致深航航班备降”事件的反思

作者:管兴芸  发布时间:2015-08-02 15:56:50  10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匿名威胁致深航航班备降”事件的反思

来源:minshanlawyer:日期:2012-09-02

 

新华网消息:“武汉9月1日电 9月1日18时25分,在公安部统一指挥及广东、浙江警方和民航部门大力协助下,湖北警方在东莞一宾馆内将以匿名电话方式威胁爆炸深航航班的犯罪嫌疑人熊毅抓获。经初步审查,熊毅对捏造事实、恶意拨打电话威胁航班安全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熊毅,男,1983年3月生,系湖北省十堰市人。8月30日晚10时43分,熊毅致电深圳机场客服电话,称在刚刚起飞的湖北襄阳飞深圳ZH9706航班上放置了爆炸物,起飞45分钟后将引爆飞机,导致该航班紧急备降武汉天河机场。

事件发生后,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调动公安、武警对机上人员、货物和机舱进行全面排查,未发现爆炸物。该航班乘客于次日转机安全抵达深圳。

在公安部指挥下,湖北省公安厅于8月30日晚抽调省市相关警种精干力量成立专班,全力破案攻坚,经过多地警方和民航方面共同努力,1日晚将犯罪嫌疑人熊毅抓获。

据介绍,犯罪嫌疑人熊毅于1日晚被从广东押解回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近几年来像这样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事件不少发生,我想类似事件发生主要在于很多人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还是比较陌生,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社会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也许很多人认为只是打了个电话或者发一条短信寻找点刺激而已,事实上发布的信息是虚假的,不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确实不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而误认为是真实的恐怖信息,或者将某种非恐怖威胁的行动误认为是恐怖行动而加以编辑、发布,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想制造恐怖气氛;有的是对社会不满,制造混乱,发泄私愤;有的是想借此向社会施压企图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有的是精神虚无聊,借之寻找畸形乐趣,等等。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因此,构成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门槛很低,一不小心就容易触犯,遇到任何事情都需要冷静对待,喜怒哀乐可以有许多途径发泄,切不可以牺牲公共安全环境和社会秩序为代价。否则,也必须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

   在信息社会,现代化的通讯设备和信息网络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被某些恶意发布信息的人利用的时候也能产生难以预测的后果。希望信息网络参与者多一份谨慎和责任,就能给社会带来多一份安全,少一份恐慌。

                    

                               作者: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管兴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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