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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1)惠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男,17岁,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男,25岁。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7月8日被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董周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同年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柯连友、柯余海,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检察院以郑惠检刑诉[201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郑州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路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东、被告人程◑◑、被告人的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柯连友、柯余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
郑州市◑◑◑◑◑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程◑◑在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村因琐事和被害人刘XX发生争执后,程◑◑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刘XX的左眼睛和面部砍伤。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XX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针对指控,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认为被告人程◑◑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其造成伤害,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300000元。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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