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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4-11-03 12:30:22 | 柯余海 | 202人浏览 | 0人评论

闫可妮、石蕾、石嘉夷与被告陈麒好、河南勇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421号


  原告闫可妮。
  原告石蕾。
  原告石嘉夷。
  委托代理人柯余海,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麒好。
  委托代理人陈学。
  被告河南勇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英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宝军、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段言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玮,该公司员工。
  原告闫可妮、石蕾、石嘉夷与被告陈麒好、河南勇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可妮及其委托代理人柯余海,被告陈麒好委托代理人陈学,被告河南勇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剑霞,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1日,石海运驾驶豫KGW685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任志显沿郑州市南四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被告陈麒好驾驶的因发生故障停在该路上的豫A30Q13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相撞,致石海运当场死亡,任志显受伤,两车受损。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石海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麒好负事故次要责任,任志显无责任。经查,被告陈麒好驾驶的豫A30Q13号轻型普通货车登记所有人为河南勇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现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尸检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车旅费等共计258465.7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2、陈麒好驾驶证、豫A30Q13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各一份;3、石海运遗体火化证明、检验意见书各一份;4、结婚证、户口簿、证明各一份;5、劳动合同书、工资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各一份;6、医疗费票据一份;7、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拆检汇总单各一份,鉴定费票据一组;8、交通费票据一组;9、抬尸费收条一份;10、石海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计量检定收费票据一份。
  被告陈麒好辩称,我现在车还在交警队扣着,半年都没有收入,我还要给勇芳公司交承包费,货车是我出资买的,实际上是挂靠勇芳公司的名义对外营运。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被告陈麒好举证如下:
  货运客车承包协议书一份。
  被告河南勇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辩称,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和受害人提供的资料,受害人应负主要责任,且过错较大,我公司与陈学有承包协议,事故责任应由陈学承担,公司无责任。这辆车是陈学出资买的,挂靠我公司的,每月交2000元。
  被告河南勇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其合理的损失进行赔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未提交证据。
  以上原告提交的第1、2、3、4、7、9、10份证据,被告方表示无异议,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5份证据,被告方表示有异议,经审查,该证据缺乏社保记录等印证,故仅其工作情况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6份证据,被告方表示有异议,经审查,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第8份证据,被告方表示有异议,经审查,对于原告方交通费的支出,本院酌定为1000元。被告陈麒好提交的证据,原告表示有异议,经审查,对于货运客车承包协议,做为合同的相对方被告河南勇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表示无异议,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驳斥,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1日,石海运驾驶豫KGW685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任志显沿郑州市南四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北侧时,与被告陈麒好驾驶的因发生故障停在此处的豫A30Q13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相撞,致石海运当场死亡,任志显受伤,两车受损。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石海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麒好负事故次要责任,任志显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豫KGW685号小型普通客车经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确认车估损总值为14360元,原告支付拆检费1436元、评估费670元。后原告诉至本院。诉讼中,任志显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达成协议,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任志显医疗费6000元,双方再无争执。
  另查明,豫KGW685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石海运,原告闫可妮与石海运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石蕾(出生于1990年10月11日),一女石嘉夷(出生于2003年11月20日),2009年2月起,该家庭一直在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街道办事处冯庄社区租房居住。被告陈麒好驾驶的豫A30Q13号轻型普通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河南勇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系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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