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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亞訴陳立光其他所有權案

2014-11-03 12:36:07 | 柯余海 | 56人浏览 | 0人评论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鞏民初字第51號


  原告陳麗亞。
  委托代理人崔耀武,河南鞏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柯余海,河南鞏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立光。
  原告陳麗亞訴被告陳立光其他所有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麗亞的委托代理人崔耀武、被告陳立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麗亞訴稱:原、被告系兄妹關系,2008年11月6日其父親陳繼英去世,生前未立有遺囑,因其系離休幹部,享有撫恤金與喪葬費待遇,共計52975元,陳繼英只有原、被告兩個子女,現被告想全部占有該補償款,經河南儲備管理局多次調解未果,故請求判令確認原告應得死亡撫恤金及喪葬費為26487.5元。
  被告陳立光辯稱:被告沒有想全部占有該款,原、被告沒有協商過,河南儲備管理局沒有調解過,其父親陳繼英還有其他遺產也應與死亡撫慰金、喪葬費一並分割,另外實際花費喪葬費應從各種費用中扣除。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妹關系。原、被告之父陳繼英于2008年11月6月去世,其生前單位河南儲備物資管理局三三九處發放死亡撫恤金51975元及喪葬費1000元。後原、被告因死亡撫恤金及喪葬費分割問題發生糾紛,引起訴訟。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撤回要求分割喪葬費的的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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