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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被征收人看到评估结果对自己不利,觉得值一百万的财产才评估了六十万,除了不满气愤以外,就是对评估报告置之不理,摆出一副爱咋地咋地的态度。其实,这是极其错误的,是无谓地放弃自己享有的异议权、申请复核权等一系列权利的做法。俗话说,有权不用,过期作废。那么,被征收人面对令自己不满的评估报告有哪些救济权利,又该如何行使呢?
一、对分户初评结果错误的修正申请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下称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由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若发现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所以,此间被征收人发现初评报告存在漏项、数量不符、对财产权利或性质认定错误等问题的,应及时告知评估机构,请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核实、修正。如,将经营性房屋当作住房进行了估价,这不仅降低了房屋本身评估价值,而且还会造成不能得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此,京润拆迁律师认为,被征收人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手续,或请估价师前往实地查勘,以便重新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认定,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
二、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权
如认为评估结果有误的,应当根据《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不服复核结果的,可申请专家鉴定
“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是《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赋予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四、检举控告权和赔偿请求权
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有违法违规行为,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或公安机关检举控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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