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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2015-09-08 14:17:29 | 李妍 | 9人浏览 | 0人评论

有些被征收人看到评估结果对自己不利,觉得值一百万的财产才评估了六十万,除了不满气愤以外,就是对评估报告置之不理,摆出一副爱咋地咋地态度。其实,这是极其错误的,是无谓地放弃自己享有的异议权、申请复核权等一系列权利的做法。俗话说,有权不用过期作废。那么,被征收人面对令自己不满的评估报告有哪些救济权利,又该如何行使呢?

一、对分户初评结果错误的修正申请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下称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由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若发现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所以,此间被征收人发现初评报告存在漏项、数量不符、对财产权利或性质认定错误等问题的,应及时告知评估机构,请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核实、修正。如,将经营性房屋当作住房进行了估价,这不仅降低了房屋本身评估价值,而且还会造成不能得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此,京润拆迁律师认为,被征收人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手续,或请估价师前往实地查勘,以便重新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认定,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

二、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权

如认为评估结果有误的,应当根据《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不服复核结果的,可申请专家鉴定

“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是《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赋予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四、检举控告权和赔偿请求权

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有违法违规行为,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或公安机关检举控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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