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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律师|房屋安置补偿和搬迁要遵守什么原则?

2015-11-06 18:39:06 | 李妍 | 5人浏览 | 0人评论

                                            张志同律师

为了充分保障被征收人财产权益不受损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补条例》)制定几项基本原则,以对房屋征收拆迁工作进行指导,供征收单位在实施征收过程中遵照执行

(一)原地或就近安置原则

老(旧)城区房屋对于居住其中的被征收人来说,不只是经济补偿问题,里面还饱含着他们难以割舍的情感,故土难离。因此,征收老(旧)城区住宅时,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对此,《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同房同价,遵循市场价原则

《征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通俗地讲,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时,选取的询价比较对象被征收房屋周边同类型、同档次房屋,如商业房不能按住宅作价,不能把市中心房价格和郊区或乡镇房屋价格相提并论,反之亦然。另外,补偿价格和市场价相当,甚至可以高出市场价格,但是不能比市场价低。

(三)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以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不够缜密,致使有些被征收人房屋被拆除后多年都无法获得补偿或安置,既破坏了了这些家庭、单位正常的生活或生产,也影响到社会安定。为此《征补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强制性要求——“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房屋征收工作中,因补偿不合理而引发的矛盾是阻碍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因素。究其根源,正如中国传统一元的领导模式本身存在一定弊端,有法可循并不够,还应当加强监管,防止知法犯法的现象发生。

拆迁律师呼吁,人民群众作为社会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制教育。法律不是束之高阁的掌权利器,而应是老百姓遭受不法侵害时,帮助其挺直脊梁的有力拄杖。当下各种媒体资源丰富,互联网技术发达,我们自己在生活中也要多留心,掌握一些实用的法律小常识。知法守法会用法,是迈向法治社会的必经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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