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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方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随意的确定房屋评估机构,那么这样的房屋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屋评估报告合法吗,被征收人的利益又当如何维护呢?
【律师释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其本意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才能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也就是说如果征收决定没做出来,征收范围不确定,被征收人就无法确定。很多情况下,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定时间是在房屋征收决定做出来之前,此时,被征收范围及被征收人没确定。评估机构的选定是由被征收人选定,此时所谓“被征收人”的身份不是合法的被征收人,没有合法的征收决定作为前提基础。本人作为一名北京专业拆迁律师,从业多年,曾经承办过数起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中评估机构早已选定的情况,这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对此应当坚决一诉到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判例(文白安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指出商城县人民政府承担了败诉的法律责任的原因,很重要原因就是商城县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就确定了房屋评估机构,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的规定,这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该案例仍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实践中有的法官轻视程序违法,但是环环相扣,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违法之后会直接导致该评估机构不具有合法评估身份,后面房屋评估报告的进行也就失去了合法的前提基础,最终也就导致房屋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存在实体违法的结果。
因此,只要评估机构选定不合法,不仅仅是程序违法,同时也会导致房屋征收行为违法,法官应当依法判决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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