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猖狂的网络诈骗如何遏止,微信微博发布是否应担责?

2015-11-16 18:00:00 | 李妍 | 24人浏览 | 0人评论

韩骁

    20151113日,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韩骁接受最高人民法院《法治天下》栏目专访,就微信微博账号发布信息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发表自己的法律观点。

《刑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变形记》一主人公微博    所发广告被指骗钱

1997年生人的王鹏(化名)虽尚未满18周岁,但因参加电视节目《变形记》而为大众熟知。近日,一些网友也因此相信了他发布在微博上的招聘广告。孰料,所谓的“刷单手”工作在垫付货款后,钱财却有去无回。被骗网友大多为十六七岁的学生群体,涉及金额从几百到几万不等。

近日,王鹏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自己的微博账号被盗,相关广告并非自己所发。因此被骗的人可以报警、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京润律师韩骁:微博账号是否被盗    举证责任在发布者

针对上述情况,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确认微博博主与做广告者之间存有合作关系,或者明知广告信息是诈骗,还将其转载,微博博主将可能涉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核实即转载广告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他同时表示,在微博微信流行与粉丝经济盛行的当下,一些粉丝众多的博主在转发广告时,其地位类似于广告代言人,依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因王鹏目前尚未满18岁,韩骁律师表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诈骗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诈骗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诈骗罪,属于法定从轻的对象,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而对于王鹏所说的微博被盗号的情况,京润律师韩骁表示,司法实践中,很多人以自己微博号被盗,试图逃避责任,消费者只要保留相关推广证据即可完成举证责任。至于号码是否被盗,举证责任在发布者,如果他不能证明是被盗号,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该发布行为涉嫌犯罪,对于其微博账号的使用情况将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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